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五环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1J4T8A
地址: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灞柳五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民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了该单位9月27日试生产,且我局前期已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之前不得开始生产活动,核实该单位限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开始生产活动的事实。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试生产申请(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12月29日由胡悦锋提供,证明你单位需持证排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2-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类违法行动第23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法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不足 6 个月;限期内整改:处罚幅度2-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