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4〕2-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五环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1J4T8A
地址: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灞柳五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彦林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了该单位9月27日试生产,且我局前期已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之前不得开始生产活动,核实该单位限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开始生产活动的事实。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试生产申请(2023年12月29日由宋悦赓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12月29日由胡悦锋提供,证明你单位需持证排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