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4〕7号(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353MM6G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穿石孔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施工的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站前工程XKZQ —2 标秦岭太兴山斜井隧道项目弃渣堆场石料覆盖不全,部分石料裸露堆放,未规范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魏惠林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惠林)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覆盖弃渣场石料。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岗岗  周明                             电 话: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