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4〕6号(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长安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353MM6G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穿石孔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施工的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站前工程XKZQ —2 标秦岭太兴山斜井隧道项目弃渣堆场石料覆盖不全,部分石料裸露堆放,未规范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周明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惠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魏惠林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2日由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惠林)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30、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处伍万元以上柒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广安兴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