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21号(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68679965X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福天宝内

法定代表人:王虎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问题内容为该企业新增镀金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和硫酸雾喷淋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经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对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9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4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4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9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4月19日由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张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4年4月19日由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张博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调试期;排放口设置: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博莱特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