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15号(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0634574T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君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 27010015655) 、谷鸿雁(执法证号: 27010015654) 于2023年11月17日对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8月7日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显示当天非甲烷总烃日均值超标,在线设备历史记录2023年8月7日生产设施工况标记为停运,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备案。经核查,该企业2023年8月7日因天然气压力问题,导致RTO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在线数据超标,企业立即停产检修,但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备案。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对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问题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 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执法证号: 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7日由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3年11月17日由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1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鄠邑环违改〔2023〕1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排放口设置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个月以上。处罚幅度: 10-1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