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4〕9号(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024X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东三爻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吉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使用营业执照名称“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以及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东三爻村对面”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杨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提供);

7、《法人委托书》(2024年4月16日由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杨鲁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联单编号:2023610000037732)(2024年4月16日由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南路加油站提供)。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雁塔环听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关于“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行为规定:“已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规范的,不足0.1吨,处10-15万元的罚款”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3610000037732)显示的“2023年4月23日,转移废沙及废沾染物(900-041-49)0.0400吨”,对你单位处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旭光 张超        电        话:85458820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