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4〕5号(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TKJX9U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钵鱼寨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 姬进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一条骨料生产线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已建成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4年1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4年1月31日由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王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2%-2.5%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该骨料生产线总投资额2.5%,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整(15525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