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周至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庆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2208699471
法定代表人:赵建宇
地址:周至县集贤产业园集财路3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浇注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污处设施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0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3月10日由西安市庆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你公司位置布局);
6、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3月10日由赵建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8、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0日由刘小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现场负责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4年〕2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4年〕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情形分类: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处罚幅度:4-6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符合自由裁量依据的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肆万(4000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