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13号(陕西宏烨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烨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G05U1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吕公东段西安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D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温健烨

上级生态环境督察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9日,我局接到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移送的通知,上级部门组织的2022年第二、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感光树脂版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陕西宏烨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G05U1T)委托贵州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7GFW580A)编制,编制主持人为肖举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6223505620086,信用编号:BH052960)。经技术复核,该《报告表》中存在以下问题: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P15类比同类项目核算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未分析类比条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事实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贵州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注销,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贵州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对贵州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69668)通报批评。

2、对编制人员肖举强(BH052960)通报批评。

3、对陕西宏烨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G05U1T)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