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4〕4号(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4MA6UTPJE7M

经营场所:周至县二曲街道万寿南路1-3幢

法定代表人:谈天龙

我局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于2023年8月16日中午12时50分对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医院正常营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由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医院污水进行采样并带回检测。8月23日对你医院进行再次调查,根据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周环监字(2023)第18号】你医院排放污水氨氮值为92.98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 B级标准限制≤45mg/L,超标1.0662倍。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你医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8月23日由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6日由许阿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5、《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3日由庄礼明提供);

7、监测报告(编号:周环监字(2023)第18号,2023年8月18日由(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医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医院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3〕25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18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11号),告知你医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医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集体审议,集体讨论了你医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会报告处理意见及建议,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医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集体审议的最终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叁拾万元整,2023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告知书》,2024年1月5日你医院提出减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料,2024年2月26日我局召开集体审议,集体讨论了你医院提出减免,按照相关法条对你医院降低行政处罚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水污染防治类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处罚30-40万元,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出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医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乔 伟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