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4〕2号(陕西福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福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25Y4N

法定代表人:张海娟

地址: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集贤工业园污水管道内的污水抽送至三级沉淀池内,该三级沉淀池仅用塑料薄膜和膨润土做防渗处理,不能达到防渗效果。经查污水日排放量约60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6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陕西福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你公司位置布局);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俞张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8、《检测报告》(2023年12月28日由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出具,证明该污水监测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外;水日排放量:10 吨以上不足 10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20-3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符合自由裁量依据的具体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20000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