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4〕1号(西安弘祥机电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弘祥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8988298J

法定代表人:王斌宜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振兴北路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废间内随意堆放131.95Kg废矿物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危废间警示标志设置错误,无照明通风设施,地面未作防渗漏处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23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23日由西安弘祥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你单位位置布局);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23日由王斌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乔伟、赵雪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报送《减免申请书》,主张减免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1)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A)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符合自由裁量依据的具体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1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