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克莱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CPH5X5
法定代表人:吴海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中空生产线产生的300Kg废硅酮胶桶和沾染硅酮胶废物、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围墙下的空地上,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安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安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4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由陕西克莱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公司位置布局);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由孙晓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8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安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法事实: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符合自由裁量依据的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10000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