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7809741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园
法定代表人:谢顺戌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中4个焊接点位配备的焊烟除尘器均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 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 11月6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企业位置布局);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谢顺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 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我局报送《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减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请示》,主张减免罚款数额。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数量超过2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整改态度积极,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万(5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