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28号(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X23992671M

法定代表人:徐峰

地址:周至县东关渭三路8号周至中学北门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照片(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5、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26日由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根据申辩材料及听证会议,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阳 白增朝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