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27号(西安慧正果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慧正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24MA6TYA7A35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哑兴村十五组永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慧峰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自动加药工艺未运行,处理后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违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0日由该公司总经理魏孝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 2023 〕25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给予10-1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阳 庞保利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