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 〕31号(西安慧正果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 〕3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西安慧正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10124MA6TYA7A35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哑兴村十五组永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魏慧峰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自动加药工艺未运行,处理后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违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0日由该公司总经理魏孝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高阳 庞保利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