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28号(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7809741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园

法定代表人:谢顺戌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中4个焊接点位配备的焊烟除尘器均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6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企业位置布局);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谢顺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乔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