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22号(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X23992671M

法定代表人:徐峰

地址:周至县东关渭三路8号周至中学北门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照片(2023年7月26日由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5、身份证、营业执照(2023年7月26日由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阳、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从重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高阳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