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3〕36号(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4BEF9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天坛西路11号杏园小区Q座1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席国宴

2023年12月6日,我局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废气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5日,我局到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设置臭气排放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影像资料(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张超制作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王晶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5.王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晶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晶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王晶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第五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七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赵希 陈军伟      电        话: 85458818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