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4〕2 号(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4BEF9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天坛西路11号杏园小区Q座1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席国宴

2023年12月6日,我局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废气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5日,我局到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设置臭气排放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影像资料(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张超制作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王晶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5.王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晶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7日由西安市雁塔区圣立康仁仁医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王晶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王晶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雁塔违改〔2023〕36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第五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在调试期间,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处以2-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希  陈军伟         电      话:85458818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