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4〕11号(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LGEL69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缠平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凌福仓(执法证号27010015563)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27分至11时32分检查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的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丝绳及玻璃制品制造,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你公司需对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及无组织颗粒物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四个污染物因子每年开展一次监测。12月2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11月13日对DA002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颗粒物开展一次监测,未对DA001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每年一次的监测,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监测报告(编号:DCHB-Z2311-04,2024年1月1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4年1月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排污许可证(2024年1月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0、《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以及验收意见》(2024年01月0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思延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1月26日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4〕1-2号)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二类第十三条:“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 1/2 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 1/2 的,处罚幅度2-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