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4〕10号(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HM4T27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桑园村北庄组

法定代表人:申俊雷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11月17日16时35分至17时30分检查临潼区西泉街道办桑园村北庄组的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11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查看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表面已被白色粉末覆盖,不具备吸附能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7日由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7日由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关于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其他证明资料(2023年11月17日由陕西中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7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类第十五条:“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