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4〕1号(陕西正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正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D3023F0M

地址:长安王莽街办辛庙村4组138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安

我局2023年11月10日,接到网络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正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西安市长安区引汉济渭子午水厂及配水干线一期2标段未处理的泥浆,由吸污车拉至太乙宫街办东升村太乙峪河东岸河道滩地麦田倾倒破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国庆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15日由陕西正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鉴于该单位初犯,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节。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拾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新昌、李国庆              电 话: 85291510

地 址: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 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