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4〕3-07号(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4〕3-07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X4GL19

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56号东方亿象城C座14楼26室

法定代表人:邓庆双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灞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子栋(27010015441)、祁明(27010015443)3月14日对灞桥区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西安至十堰高速铁路西安东站站房及相关工程XDZSG-1标段西三区C35水下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项目DQZ-227,DQZ-225桩基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现场批评指正后,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你单位未在本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5日由邓庆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5日由被调查人邓庆双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邓庆双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029-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