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瀚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04MAC2PHQ06J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勇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规范使用,光氧催化设施UV灯管共计30根,其中4根未正常工作;光氧催化设施损坏未进行密封作业;1号喷漆房损坏变形、密闭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03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磊、陈建辉制作,证明违法事实);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03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磊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03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磊、张欠制作,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相关事项的认可);
4.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024年03月15日由朱勇提供,证明委托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磊 电 话:81581957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居安路8号 邮政编码:710119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