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4〕2-01号(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4〕2-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D2L6T67B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滩张开发区十字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风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滩张开发区十字东100米)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石膏砂浆、家具、铝合金门窗、钢化玻璃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已开工建设,但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成。经调查,你公司建设项目已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4年1月11日由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11日由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1日由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7、《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和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录》(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文件类别);

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截录》(2024年1月11日由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及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恢复原状。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