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65号(西安宇泰药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6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宇泰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570297036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

法定代表人:王进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有机废气配套的喷淋塔水槽液位过低,未及时补充吸收液,导致喷淋泵抽不到吸收液,喷淋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你公司污水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臭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日由西安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日由西安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1日由西安宇泰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须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