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4〕4号(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12LPU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区108国道1号陕西双科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峰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配套的喷砂房、喷漆室、烘干房、打磨房等主体工程已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现场未生产,电力配套零部件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递交,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投资额为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关于《年产20000件军工、电力配套零部件表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报告表已提交);

8、项目备案(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4〕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少罚款,经大队领导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减少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2.5%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