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4〕4-2号(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4〕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12LPU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区108国道1号陕西双科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峰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配套的喷砂房、喷漆室、烘干房、打磨房等主体工程已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现场未生产,电力配套零部件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递交,截止现场检查时仍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投资额为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关于《年产20000件军工、电力配套零部件表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报告表已提交);

8、项目备案(2024年1月4日由陕西源喜众机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