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4〕4号(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XX85H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家堡村西沣路56号陕西佳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高伟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的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西安南三环店)项目的天然气锅炉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报告表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15日由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张城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5日由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7、《法人委托书》(2024年1月15日由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张城明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8、《西安红星美凯龙项目真空燃气锅炉采购合同》、《西安红星美凯龙项目空调设备吊装、到位劳务协议》复印件(2024年1月15日由西安佳和兴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你单位报告表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2.5%的罚款”和《西安红星美凯龙项目真空燃气锅炉采购合同》、《西安红星美凯龙项目空调设备吊装、到位劳务协议》显示的“项目总投资额(680000.00元)=锅炉采购价(650000.00元)+安装费(30000.00元)”,同时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柒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旭光 张超        电        话:85458820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