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10号(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50230892F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沣京工业园沣二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翊轩

上级督察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我局接到上级所交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台一蒸吨天燃气锅炉,该天燃气锅炉未提供第一、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现场提供第三、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只对锅炉氮氧化物进行了监测,未对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进行监测。经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 27010015682) 现场核查所交办问题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1月17日由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高翊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7日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高翊轩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鄠邑环违改〔2024〕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1/2;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1/2的;处罚幅度: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弘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