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查(扣)字〔2024〕4号(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A临潼环查(扣)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Y9621L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景建宏

我局于2024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我市正处于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查阅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20日生产量109.58平方米。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 "公示牌要求的II级响应期间“涉气工序以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日均值(126.5平方米)限产,应急期间产量日均值不能超过63.25平方米”的规定减排,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4年1月20日由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0日由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20日由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0日由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4年1月20日由西安弘扬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10、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2024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方茂成提供,证明检查时间为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1台钢化炉、1台中空玻璃产污设备电表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