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4〕3号(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11033598J

地址:91610115311033598J

法定代表人:纪风荣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8日15时05分至16时35分及2023年10月27日11时20分至13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A00132171745C)、付磊(执法证号27010015150)、韩健(执法证号27010015146)、王阳(执法证号27010015148)对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10月11日9时10分至11时20分及2023年11月1日16时30分至17时50分对你单位员工陈青和陈俊铭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废漆渣、废活性炭和吸附棉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2023年10月8日及2023年10月27由执法人员韩健、付磊、陈瑞、王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查图(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8日及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陈瑞、付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3年10月11日和2023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陈瑞、付磊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11日由该单位员工陈青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2023年10月11日和2023年11月1日由该单位员工陈青和陈俊铭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相关资料(2023年10月20日、11月1日及12月8日由西安航霄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青和陈俊铭提供,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1日及2023年11月1日由该单位员工陈青和陈俊铭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王阳、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78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5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8日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一案,你单位提出废漆渣未在危废贮存库贮存的原因是危废间较小,委外处置公司未及时拉运危废间现有危废,导致产生的废漆渣无法全部贮存在危废间,只能在喷漆房贮存,但贮存的区域具有防渗漏等措施,并非露天存放。同时提出其利润较低,应收款没收回,还欠有外债,员工工资发放困难等理由。主张对未按照标准贮存危废一案应从轻处罚。经过听证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鉴于(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在设备间贮存,且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供述上述行为系职工管理不当所致,其在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中确有问题;(二)在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期间,你单位未及时改正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三)执法人员已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较轻的罚款。决定维持原罚款金额,继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事实为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为混合物数量2吨以上不足4吨,处罚幅度为30-40万元”的规定,经核查,你单位未按照标准贮存的危险废物共计2.46吨。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0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付磊 陈 瑞                   电 话:029-88408488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