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5号(西安康氏腾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康氏腾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33870374XJ

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定舟北堡富定街

法定代表人:宋军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3日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2023年12月24日0时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响应,你公司UV上光机2023年12月26日17时15分、19时出现用电异常。2023年12月27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对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纳入《西安市鄠邑区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你公司办理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61110433870374XJ001P。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错峰生产要求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你公司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要求落实UV上光机停产作业,出现用电异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陕西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西安康氏腾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编号QYHB2309090号有组织废气监测报告(2023年12月27日由康小青提供,证明你单位烟气标杆流量);

5、西安康氏腾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7日由康小青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鄠邑环罚告〔2024〕2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类;违法事实: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小时烟气流量(气):1000标立以上不足1万标立;处罚幅度:8-1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康氏腾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捌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孙力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