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3〕28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6701U

地址:雁塔区南二环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郭义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医院以下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污水处理站内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吸附设备中,过滤棉已破碎脱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活性炭箱锈蚀严重。

2.自2023年10月16日至24日,你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水的pH值和余氯进行实际监测。

经调查发现:

1、你医院污水处理站内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吸附设备中,过滤棉已破碎脱落,从投入运行至2023年10月24日,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活性炭箱锈蚀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自2023年10月16日至24日,你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水的pH值和余氯未进行实际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提供,证明现场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营房助理田甜进行调查问询,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对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人赵明进行调查问询,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梁国权进行调查问询,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023年10月24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8、田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营房助理员田甜提供);

9、委托书(2023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田甜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10、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1日由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赵明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11、赵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日由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明提供);

12、梁国权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日由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梁国权提供);

13、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污水站运营托管服务合同(2023年10月24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医院提供,证明该单位与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潘旭东 李博   电话:85458820

地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