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4〕4号(陕西佳仕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佳仕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B0JDQ017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文苑北路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柏雪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陕西佳仕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喷漆车间过滤棉、活性炭未按要求更换、喷漆治理设施活性炭棉粉尘严重,治理设施UV光氧开启时灯管全部未亮;打磨车间污染治理设施布袋多处损坏未按要求更换,活性炭有破损未按要求更换,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12月26日由陕西佳仕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柏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类34.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为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但未规范使用的,处0.2-1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