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4〕3号(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震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大居安城中村改造DK1项目,该项目存在现场施工人员不熟悉项目噪音污染防治方案及措施,工人丢钢管、砸大锤等野蛮施工行为,未落实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违法环境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张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张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12月29日由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大居安城中村改造DK1项目现场负责人何成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报建设单位审定,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