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6号(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337004278

地址: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悦椿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康童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6月20日10时26分-12时02分检查位于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悦椿南路38号的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健康体检、疗养服务等。6月20日我局监测人员周徐军、白强强对你公司露天室外大型发电机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我局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临环监噪字(2023)第010号)显示,你公司监测点位X1监测结果为56.7dB(A),X2监测结果为56.8dB(A),X3监测结果为86.3dB(A),均超出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1类标准限值昼间55dB(A),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监测报告》(临环监噪字(2023)第010号)及相关监测资质材料(2023年6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1日由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1日由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1日由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3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3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