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53号(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559XR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邢西宁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于2023年8月17日22时34分-23时10分检查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的盛唐长安项目工地,该项目施工方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工地紧邻中金金骊福郡小区,小区现已入住居民。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盛唐长安项目工地未办理当日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18号楼2层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地外侧道路泵车(车牌号陕AU3192)已架设完毕,正在浇筑混凝土。经调查,该工地未办理当日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制作,证明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8日由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8日由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71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7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