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71号(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559XR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邢西宁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于2023年8月17日22时34分-23时10分检查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的盛唐长安项目工地,该项目施工方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工地紧邻中金金骊福郡小区,小区现已入住居民。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盛唐长安项目工地未办理当日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18号楼2层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地外侧道路泵车(车牌号陕AU3192)已架设完毕,正在浇筑混凝土。经调查,该工地未办理当日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林、张新明制作,证明盛唐长安项目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林、张新明制作,证明盛唐长安项目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林、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林、张新明制作,证明盛唐长安项目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林、张新明制作,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8日由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盛唐长安项目部提供)。

7、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8日由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盛唐长安项目部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产生噪声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