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6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WBR3H9J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三府十字西
法定代表人:吝兵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11月22日09时39分-10时25分检查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三府十字西的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你公司主要从事免烧砖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砂土物料,物料堆放面积约20平方米,物料采用抑尘网进行局部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2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企业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2023年11月2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3年11月2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锦诚免烧砖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存煤炭、煤开石、谋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58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5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大类第二十七条:“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