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4〕2号(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1581052W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金俊

我局于2023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凌晨,接市大气办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朱旭(执法证号:27010015157)、王书桓(执法证号:21010015155)对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号的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切割器(采样口)内塞入大量纸巾,干扰扬尘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书桓、朱旭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书桓、朱旭,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书桓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由陈海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陈海洋和付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由陈海洋、付建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书桓、朱旭、王阳、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明知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已出现超标报警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而是采用对自动监控设备断电、堵塞采样口等干扰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手段应对超标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阳 韩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