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4〕1号(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K64Y6T

地址:临潼区新丰街办兴园路12号B5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2日15时10分至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肖超(执法证号:27010015171)与张海炜(执法证号:27010015161)对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有105个废三元催化剂和56块废电瓶存放在汽车拆解库房内(一个废三元催化剂0.5千克,一块废电瓶4千克,总重量约329.5千克),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肖超、张海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线索);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肖超、张海炜制作,证明发现问题的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肖超、张海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4日、9月18日、10月8日由执法人员仝轲、王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5.营业执照(2023年9月14日由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史引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杨春玲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4日由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史引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调查人史引利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4日由西安众一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史引利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肖超、张海炜、仝轲、王阳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79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5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标准贮存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对产生单位处罚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仝轲 王阳                              电 话:8840360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