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4〕3号(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6E09X1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吕公路东段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内B-2楼4层

法定代表人:郭晓英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收集、转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7日由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海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7日由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海洋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1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鄠邑环违改〔2023〕10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法事实:未按照标准贮存;混合物数量:混合物数量不足0.5t;处罚幅度:10-2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壹拾万元罚款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