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71号(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092787794D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龙游村杨任组

法定代表人:亓宁一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工业固废暂存间于2023年5月起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检查时暂存间内贮存有废木料、废旧衣料等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投入使用后仅对工业固废出库情况进行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 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韩健制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21日由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赵长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赵长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1日由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赵长强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7.法人授权书(2023年8月21日由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赵长强提供,证明赵长强受西安凯龙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委托授权情况);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林峰、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8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事实: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的;处罚幅度为5-7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工业固废暂存间于2023年5月起正式投入使用后仅对工业固废出库情况进行记录,属于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阳 韩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