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铂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L52E2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沙胡小区3号楼2单元2601
法定代表人:安登强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承接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茅坡路与子午大道十字西南角的雁南云镜二标段土方清运工程,2023年11月24日0时17分存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11日由陕西铂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王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1日由陕西铂诚实业有限公司王超提供);
7、《法人委托书》(2023年12月11日由陕西铂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王超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同时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旭光 张超 电 话:85458820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