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5号(西安市灞桥区金兰妹调味品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金兰妹调味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073404903P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石家道村

法定代表人:冯碎余

该企业主要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的制造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接到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移送的通知,西安市灞桥区金兰妹调味品厂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2023年12月1日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西安市灞桥区金兰妹调味品厂年产2000吨调味品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1、设备清洗废水识别不全面,洗瓶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水质污染因子未识别COD和氨氮;2、P28固废未识别污水站污泥。二、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P17环境敏感目标与厂址的距离、方位图表不一致(灞桥区老洞中心小学、赵家巷)。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胡悦锋(27010015432)、李鹏(27010015435)于2023年12月1日,采取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方式,确定了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事实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1日由李小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日由李小苗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日由李小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委托书(2023年12月1日由李小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029-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