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70号(西安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7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6W9L5Q83

地址:阎良区凤凰北街西侧18号

法定代表人:丁昱方

我局于2023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西安大气污染保障驻场专家团队对我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企业开展检查,2023年8月将《西安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专项调研报告》反馈至我局,报告附件(污染在线监控现场检查汇总情况)反馈“西安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NO2参数自2023年5月11日至今(7月26日),测量值长期负值(-20mg/m³),导致NOx测量数据长期偏低-20mg/m³左右;现场全流程通气标气验证,NOx标气浓度422.28mg/m³,测量值为375.9mg/m³,偏差-10.98%,NOx测量数据长期失真。(DA003)”。

2023年8月25日11时11分至16时41分,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西安大气污染保障驻场专家团队的反馈问题,对你单位在线NOx测量数据失真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9月8日14时57分至15时57分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6日正常运行的100吨焚烧炉(DA003)排放口对应的在线设备NO2参数长期反复出现负值,导致NOx测量数据长期偏低。2023年10月23日16时08分至18时08分,我局对你单位委托的在线运维公司(西安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厂运维员薛李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发现:你单位的自动在线设备,于2023年5月11日首次出现NO2负漂问题,因标气压力不足,新购标气又因峰会危化品管制未及时送到,2023年5月25日再次校准负漂消失,导致连续14天NO2负漂。2023年6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NO2负漂问题反复出现,你单位采取更换标气、检查设备及时校准,保证了小时数值在正常范围内。2023年7月20日你单位校准后NO2测量值-23mg/m³,直至2023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西安大气污染保障驻场专家团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NO2测量值为-20mg/m³,NOx测量值连续6天不在正常范围内。

生态环境部西安大气污染保障驻场专家团队在你单位现场使用NO标气浓度为276mg/m³,换算作为422.28mg/m³的NOx标气,进行全流程验证。得到NOx测量值为375.9mg/m³,偏差-10.98%,误差值为422.28-375.9=46.38mg/m³,该误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9.3.8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50μmol/mol(103mg/m³)≤排放浓度<250μmol/mol(513mg/m³)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μmol/mol(41mg/m³))要求,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9.5校准和校验检查中“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 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查图(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峰、徐小艳、王绍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陈瑞、付磊对制作运维人员调查,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8月25日由你单位员工杨盼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员工杨盼锋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为5-10万元”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付磊 陈 瑞                     电 话:029-88408488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